船员和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4条第2款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3000-4000元。
2.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未造成影响的——4000—6000元。
3.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干扰搜寻救助的——6000-1万。
4.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仍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继续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1-3万元。
5.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干扰搜寻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造成小事故或者险情的——3-5万,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6.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10万,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2-3个月。